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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源市选派(挂职)干部管理办法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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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源市选派(挂职)干部管理办法(试行)

 

    第一章  总    则

 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“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”要求,扎实推进选派(挂职)干部管理、监督、考核、奖惩等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,切实发挥选派(挂职)干部的作用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 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服务“五个一线”的党政群机关、事业单位、高等院校、国有企业的选派干部以及由市委组织部选派到域外、省直部门、中央国家机关挂职的干部。

 

第二章  工作职责

 

第三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一般应为后备干部或优秀年轻干部。服务单位要在选派(挂职)干部到位后一周内,明确选派(挂职)干部的职务及分工。选派至乡镇、社区的干部一般应任命为党委专职副书记,其他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任职。

第四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服务“五个一线”具体工作职责如下:

(一)服务“扶贫一线”工作职责

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:认真学习相关业务,熟练掌握脱贫攻坚工作相关文件制度要求;根据年度目标任务,制定脱贫攻坚计划;强化宣传报道,刊发工作简报;牵头做好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迎检工作,做好对县(区)脱贫攻坚督查工作。

“第一书记”:带领村“两委”成员开展工作,在建强基层组织、推动精准扶贫、为民办事服务、提升治理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。

(二)服务“经济一线”工作职责

经济部门:认真学习掌握招商引资相关业务知识,主动了解国家产业政策,充分发挥自身优势,积极参与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我市对外招商引资工作,做好相关服务工作,大力宣传和推介辽源。

重点项目:配合项目单位,协调解决好立项、审批、建设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,帮助做好非公党建等相关工作。

(三)服务“中心工作一线”工作职责

软环境办公室:认真学习软环境建设相关政策法规,发挥自身优势,做好软环境建设总结汇报,处理好涉软投诉举报,积极参与软环境工作调研,推进“简政放权要彻底、政务服务要阳光、降本减负要实效、政商关系要亲清”任务落实,切实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。

“只跑一次”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:完成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交办工作;负责沟通协调指导各工作组推进工作,收集汇总相关信息资料;按照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安排,做好各阶段统筹和调度,建设一体化网上办公平台。

(四)服务“维稳一线”工作职责

熟悉和掌握信访部门工作流程和规定,协助做好信访接待、登记、受理、分流、协调、化解及跟踪督办等工作。

(五)服务“基层一线”工作职责

紧紧依靠乡镇、社区党组织,协助抓好党建工作,高质量完成上级党委部署的工作任务;认真开展调查研究,主动服务群众,推动乡镇、社区工作全面开展。

第三章  日常管理

 

第五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选派工作期间,人事关系不变,党(团)组织关系转到服务单位。选派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选派(挂职)干部的工资、职务调整等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在选派(挂职)工作期间,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,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,一周以内的向服务单位提出申请,服务单位批准后,报市委组织部备案,同时向派出单位(部门)报备,一周以上的需市委组织部批准。

第七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要认真记录每天工作情况,重点记录选派工作期间的心得体会、思路打算、工作内容、工作进度、工作成效等相关情况;每月上报一篇工作信息;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(部门)汇报一次工作、学习等情况;每年上报一篇调研报告。工作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、县(区)党委组织部和派出部门(单位)报告。

第八条  干部选派期间的教育管理由市委组织部、服务单位和派出单位(部门)共同负责,以服务单位为主。市委组织部重点加强对选派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督促检查,采取调研检查、随机督查、专项督查、突击暗访等方式对选派工作进行督查,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考核,全面了解掌握选派(挂职)干部履职尽责情况。

 第四章  考核奖惩

 

第九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原则上要与派出单位(部门)脱钩。派出单位(部门)因工作需要,急需调整选派(挂职)干部时,须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说明事由,经同意后选派(挂职)干部方可回派出单位(部门)工作,同时派出单位(部门)须重新选派干部接替工作。

第十条  选派期间,对能力素质、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、工作严重不胜任的选派(挂职)干部,实行“召回”。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将被“召回”:

(一)在集中考核及日常抽查中3次以上不在岗的;

(二)工作不在状态、出现重大问题或能力素质严重不适应的;

(三)对工作不安心不上心、畏难怕事、消极懈怠,群众威信不高的;

(四)因主观因素造成工作严重失误和重大不良影响的;

(五)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;

(六)选派(挂职)干部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选派的。

选派(挂职)干部被“召回”以后,选派单位要对其诫勉谈话,并在一周内重新选派干部接任,办理人员调换和工作交接手续。被“召回”的选派(挂职)干部不再列入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队伍;被“召回”的“第一书记”,在脱贫攻坚期内不得提拔重用。

第十一条  建立和完善“干部自我评价+服务单位评价+组织部门评价+群众评价”四位一体考核体系,根据全年考核结果,统筹考量,综合评定,按照选派干部总数20%比例评选出“优秀选派干部”,评为优秀的视同派出单位(部门)的年度考核优秀,且不占派出单位(部门)年度考核优秀指标,由派出单位(部门)按奖励标准给予奖励。对选派期间表现优秀、实绩突出、符合条件的选派(挂职)干部,优先提拔使用。

 第五章  保障措施

 

第十二条  建档立卡贫困村“第一书记”具体保障措施参照《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管理十项制度(试行)》执行;到域外、中央国家机关挂职的干部,挂职期间每两个月可回派出单位(部门)汇报工作一次,往返差旅费由派出单位(部门)按照规定予以报销;在省直部门挂职的干部,原则上往返两地的交通费由派出单位(部门)按照规定予以报销。

第十三条  选派单位和服务单位要积极为选派(挂职)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,解决选派(挂职)干部的后顾之忧。选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选派(挂职)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
第六章  教育培训

 

    第十四条  选派(挂职)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全市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培训总体规划。当年表现突出被评为优秀的可参加下一年度后备干部、优秀年轻干部培训班。

 第七章  附    则

 

第十五条 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