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支部设立原则

党支部的设置,应本着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,有利于开展党内活动,有利于发挥党支部作用的原则设置。新组建或变更行政组织,应当同步调整党支部设置。

根据党章“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”规定,凡正式党员超过3人、不足50人的,可设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不足3人,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,可与邻近的同类型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,也可跨行业成立联合党支部。对于没有党员或仅有个别党员、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,原则上都应通过派驻党支部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。

党支部一般应根据本支部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,合理划分党小组。一个支部所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,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(其中至少要有1名正式党员)。